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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Ace Biopharm 隐私政策

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使用/提供同意书及客户权利告知

<Ace Biopharm Co., Ltd.>(“http://www.acebiopharm.com”,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7条之2,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与权益、顺畅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用户申诉,制定如下处理方针。

公司修订个人信息处理(管理)方针时,将通过网站公告栏(或单独通知)予以公告。

本方针自 2021 年 01 月 11 日起施行。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使用目的变更时将事先征得同意。

一. 网站应聘与招聘管理

  • 本网站不设会员注册,个人信息用于确认在线应聘者身份、通知处理结果等目的。

二. 申诉事务处理

  • 个人信息用于确认申诉人身份、核实申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络·通知、通知处理结果等目的。

三. 提供货物或服务

  • 个人信息用于物品配送、提供服务、发送账单、本人认证、年龄认证、费用结算·清算、债权催收等目的。

四. 个人影像信息

  • 个人信息用于预防和侦查犯罪、设施安全与消防、交通管控、交通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提供等目的。

2. 个人信息文件现状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登记并公开的个人信息文件,其处理目的如下。

1. 个人信息文件名称:Ace Biopharm 个人信息收集文件

  • 个人信息项目: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这是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须同意后方可使用服务。
  • 收集方式:由客户在网站直接输入
  • 保有依据:《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相关法律》
  • 保有期限:3年
  • 相关法令: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

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及使用等记录:3年

货款结算及货物等供应记录:5年

合同或撤回要约等记录:5年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限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保有、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有个人信息。撤回对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的同意时,或收集及使用目的已达成、保有及使用期限届满时,公司将毫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4.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事项

  1. 公司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 公司按以下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信用评价机构>

  • 个人信息接收方:信用信息评价机构
  •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通过居民登记号码确认交易能力
  • 接收方的保有·使用期限:毫不迟延地销毁

2. <金融机构>

  • 个人信息接收方:金融机构
  •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通过公司名称、职务、公司电话号码、职业、部门、居民登记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确认交易能力
  • 接收方的保有·使用期限:合同期满时

3. <侦查机关>

  • 侦查机关为侦查目的,依据法令规定的程序与方法提出要求的情形

5.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存在错误等情形时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1. 第1项所述权利的行使,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8号格式,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公司将毫不迟延地予以处理。
  2.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内容时,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3. 第1项所述权利的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须提交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6.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公司原则上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毫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信息。销毁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销毁程序

  •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纸质资料则转入单独的文件柜),依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保存一定期间后或立即销毁。此时,转入数据库的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用于保有以外的其他目的。

销毁期限

  •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保有期限届满时,自保有期限终止之日起5日内销毁;因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相关服务废止、事业终止等原因不再需要该个人信息时,自认定无需处理该个人信息之日起5日内销毁。

销毁方法

  • 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使用无法再现记录的技术方法予以删除。打印在纸张上的个人信息,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予以销毁。

7.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以下为确保安全所必需的技术性/管理性及物理性措施。

1.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最小化与培训

  • 公司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并将处理权限限于负责人以实现最小化,据此实施个人信息管理对策。

2. 定期实施自我审计

  • 为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安全性,公司定期(每半年1次)实施自我审计。

3.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及施行

  • 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公司制定内部管理计划。

4. 个人信息的加密

  • 用户个人信息中的密码经加密后保存与管理,仅本人知晓;对重要数据,公司采用对文件及传输数据加密或使用文件锁定功能等单独的安全功能。

5. 针对黑客攻击等的技术对策

  •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等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及损毁,公司安装安全程序并进行周期性更新·检查,将系统设置于外部访问受控区域,并在技术性/物理性层面进行监视与阻断。

6. 对个人信息的访问限制

  • 公司通过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授予、变更、注销访问权限,采取访问控制所需的必要措施,并利用入侵阻断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访问。

7. 访问记录的保管及防止伪造变造

  •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记录保管、管理至少6个月以上,并使用安全功能以防止访问记录被伪造变造及被盗、遗失。

8. 使用文件安全锁定装置

  • 含有个人信息的文件、辅助存储介质等保管于设有锁定装置的安全场所。

9. 对非授权人员的出入控制

  • 公司另设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存放场所,并针对该场所制定并运行出入控制程序。

8. 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事项

公司运行随时保存并读取您的信息的“Cookie”等。Cookie 是运营本公司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发送至您浏览器的极小文本文件,保存于您计算机的硬盘中。公司出于以下目的使用 Cookie。

使用 Cookie 等的目的

  • 通过分析会员与非会员的访问频率或访问时间等,掌握用户的喜好与关注领域并追踪其轨迹,掌握各类活动的参与程度及访问次数等,据此提供定向营销与个性化服务。您拥有是否安装 Cookie 的选择权。因此,您可在网页浏览器中设置选项,允许所有 Cookie、在每次保存 Cookie 时进行确认,或拒绝保存所有 Cookie。

拒绝 Cookie 设置的方法

  • 例:拒绝 Cookie 设置的方法为,通过您所使用的网页浏览器的选项设置,允许所有 Cookie、在每次保存 Cookie 时进行确认,或拒绝保存所有 Cookie。
  • 设置方法示例(Internet Explorer 的情形):网页浏览器上方的工具 > Internet 选项 > 隐私
  • 但若您拒绝安装 Cookie,服务提供可能会受到影响。

9.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1. 公司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宜。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Jae-Yang Ryu 理事
  • 联系电话:070-4349-3007
  • 所属:管理本部

个人信息保护担当者

  • 姓名:Sung-Bin Lim 主任
  • 联系电话:070-4349-3338
  • 所属:支援组
  1. 信息主体可就使用公司服务(或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公司将毫不迟延地对信息主体的咨询作出答复与处理。

10.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1.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公司将努力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得到迅速处理。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处理负责人信息

  • 负责人:Sung-Bin Lim 主任
  • 联系电话:070-4349-3338
  • 所属:支援组
  1. 除第1项所述查阅请求受理·处理部门外,信息主体亦可通过行政安全部的“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行政安全部 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 → 个人信息民愿 → 个人信息查阅等要求(本人确认需持有 I-PIN)

以下机构为与<经营者/团体名称>相互独立的机构,若您对公司自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投诉、损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与其联系。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侵害事实举报、咨询申请
  • 主页:http://privacy.kisa.or.kr
  • 电话:118(无需区号)
  • 地址:(138-950)首尔市松坡区中垈路135 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主页:http://privacy.kisa.or.kr
  • 电话:118(无需区号)
  • 地址:(138-950)首尔市松坡区中垈路135 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02-3480-3573 (http://www.spo.go.kr)

警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1566-0112 (http://netan.go.kr)

11.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运行

公司按以下方式安装·运行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1.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依据·目的

  • 为设施安全、消防及预防犯罪目的安装·运行闭路电视(CCTV),并就影像信息的保护规定公司须遵守的事项,以实现适当履行与合法运行。

2.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拍摄范围

  • 安装数量:22台
  • 安装位置:大厅、外部、停车场、走廊、仓库内外
  • 拍摄范围:设施整体360度

3. 管理负责人、负责部门及影像信息访问权限人

  • 管理负责人:支援组
  • 负责人:Sung-Bin Lim
  • 负责部门及访问者:总部、物流中心
  • 设施管理负责 / 工厂 - 生产企划设施管理负责

4. 影像信息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场所、处理方法

  • 拍摄时间:24小时
  • 保管期限:自拍摄起30日
  • 保管场所:保管于 CCTV 录像存储装置内

5. 影像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

  • 信息主体的权利行使使用公司规定的格式办理。
  • 信息主体的权利行使包括查阅/回放/提供。
  • 对信息主体权利行使的处理,须经总负责人批准后提供。
  • 影像信息的查阅/回放场所限于录像设备所在场所。

6. 对信息主体影像信息查阅等要求的措施

  • 须以个人影像信息查阅·存在确认申请书提出申请,仅在信息主体本人被拍摄,或明显为信息主体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必需时,方允许查阅。

7. 为保护影像信息采取的技术性·管理性·物理性措施

  • 影像信息的查阅/回放/提供须在存储装置处备置台账并予以记录。
  • 安装 CCTV 录像装置的场所设置锁定装置并划为管控区域;若确有困难,至少对录像装置本身加设锁定装置。

12.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如依据法令及方针对内容有追加、删除及更正时,将自变更事项施行7日前起通过公告栏予以告知

* 个人信息处理(管理)方针版本信息:V 1